人才引進和師資隊伍建設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13-05-29 10:01:03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文件
滬教委財〔2008〕25號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上海市市屬高等學校
“人才引進和師資隊伍建設專項經費”
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屬各高等學校:
為規範市屬高等學校“人才引進和師資隊伍建設專項經費”的使用🚴🏽♀️,提高經費使用效益🚂,特製訂《上海市市屬高等學校“人才引進和師資隊伍建設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件👻:上海市市屬高等學校“人才引進和師資隊伍建設
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員 會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主題詞:教育 師資 經費 管理 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辦公室 2008年4月4日印發
附件🧑🎤:
上海市市屬高等學校“人才引進和師資隊伍建設
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人才強校”戰略🦹🧑🏻🎤,推進高校內涵建設,加強市屬高校“人才引進和師資隊伍建設專項經費”(以下簡稱專項經費)管理,規範經費使用𓀐、提高經費使用效益,根據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和《上海高校教師隊伍發展“十一五”建設規劃綱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經費是專門用於市屬高校高層次人才引進(含柔性引進人才)、師資進修培訓、各類專業人才隊伍和創新團隊建設的意昂3体育撥款經費✊。
第三條 專項經費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𓀘。
第二章 經費的核撥與管理
第四條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按照預算管理辦法和高校的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核定各高校專項經費額度並列入年度部門預算👨🏼,按計劃撥付🙍。
第五條 專項經費預算原則上不得調整🫎。因環境、政策等因素變化確需調整的,高校必須按原經費申報程序進行報批🛂😝。
第六條 專項經費對引進人才原則上只給予一次資助。在本市高校範圍內流動的人員🎄✋🏻,不享受人才引進的專項資助。
第七條 高校應建立健全專項經費使用和管理製度和監督機製,明確專項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責任,對專項經費的支出情況進行全程監控,做到審批手續完備、賬目清楚、內容真實→、核算準確,確保資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八條 高校必須單獨設立專項經費核算項目🤸🏽♂️,核算內容必須與申報預算一致,不得安排其他無關支出🏀,不得以任何方式擠占、挪用、截留專項經費。
第九條 高校應對照申報預算和預期目標🚶♂️➡️,定期對專項經費使用進行跟蹤檢查。
第十條 預算執行完畢後✡️,高校應在項目完成後3個月內向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提供專項經費使用績效評價報告和經費決算表。
第三章 專項經費列支範圍
第十一條 高層次人才引進經費主要用於改善高層次人才基本生活條件,包括住房安置資助經費🏖、特殊津貼(工作津貼)和一次性安家費📦、差旅費等。
第十二條 柔性引進的非在編在冊人員津貼主要是用於較長時期柔性引進的高級專家的工作津貼👨👦、差旅費等費用以及對正式引進人才引進前期支付的臨時性生活津貼🗼。
第十三條 師資進修培訓經費主要用於對國內外重要學術會議💖、國內外專項培訓和進修、高水平論文發表、專著出版、高水平專家報告、聘請高水平專家顧問等資助。
第十四條 各類專業人才隊伍和創新團隊建設經費主要用於對在教學、科研、管理等方面做出特別貢獻的個人及團隊的津貼與獎勵👨👧。
第十五條 在未獲批準前,專項經費不得用於發放教職員工正常工資;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贈、贊助🧙♀️🐦、對外投資支出;不得安排相關規定禁止列入的支出🚓。
第四章 監督與檢查
第十六條 各高校應根據本辦法製定各學校的人才引進和師資隊伍建設專項經費管理實施細則。明確人才分類🏋🏿♀️、引進程序🙆🏻♂️、經費標準等📭,並報市教委備案⏱。
第十七條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負責對專項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實時跟蹤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對高校違規使用專項經費的行為,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將視情節輕重給予停止撥款🍝、撤銷項目等處罰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